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公司与姜春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姜春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363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姜春燕,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春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乌仁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