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嬴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嬴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385号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张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嬴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柳明华。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嬴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尚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芝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