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宪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宪银,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学臣,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董红卫,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卢爱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宪银、刘学臣、董红卫、卢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12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付言波人民陪审员  展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