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宇兴元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兴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刑初3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宇兴元,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宇兴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17年2月10日决定对被告人宇兴元执行逮捕,由于被告人未归案,遂于同年3月1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现因被告人宇兴元已被逮捕归案,中止情形消失,应恢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范珍珍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