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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雪与焦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焦宏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初600号原告白雪,女,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卫,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宏胜,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白雪诉被告焦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卫和被告焦宏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诉称:2015年8月28日,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梅塞斯奔驰牌BT7202EL小轿车,购车总价款为449000元,借给原告丈夫韩强临时使用,2017年1月22日,被告纠集多人对原告丈夫进行无理纠缠,并扣押了原告个人所有的奔驰车,现放何处地址不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元月24日向西街派出所报案,接警人员讲有经济纠纷不管,原告与被告并不认识,也与其没有经济纠纷,之后原告丈夫多次找朋友和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扣押原告的梅塞德斯-奔驰牌BT7202EL车辆,购车总价款为449000元,要求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宏胜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夫妻早就认识。欠款期间该车也一直是由韩强使用,原告对其丈夫韩强欠被告钱是知情的,原告有两辆奔驰车,需要说明理由,原告的行为是恶意民事诉讼,妄图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丈夫韩强欠原告的59万元欠条是经协商打下的。两年多来,原告与其丈夫韩强以各种借口或理由推脱,没有还过一分钱。无奈之下,被告于2017年1月2日到鉴园小区找到韩强要求其还钱,当时在韩强的车上协商还款事宜,但韩强又躲了起来,无奈之下通过韩强的干妈与韩强协商并征得韩强同意扣车,韩强答应近几天尽快筹备一部分钱后将车赎回。综上,原告说的强行扣车并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理查明:梅塞德斯奔驰牌水硅矾钙石蓝色小轿车系原告白雪所有。现该车被被告焦宏胜实际控制,原告白雪索要车辆未果,于2017年3月6日涉诉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白雪身份证复印件1份、销售合同1份、购车发票1支、车辆合格证1支、车辆行驶证2支、强制保险单2份和商业险保单1份、奔驰车钥匙图片1张等在案佐证。审理中,被告焦宏胜称此车系原告白雪丈夫韩强向其借款59万元,因到借款到期后二年多韩强一直未还款,原告征得韩强同意扣押该车让韩强尽快筹钱后将该车赎回。被告焦宏胜为此提供侯虎林的证人证言及当庭作证,证明韩强欠被告59万的事实。原告质证称证言可以证明被告扣押原告的车的理由是与韩强有纠纷,被告没有确认车辆所有权,也没有经过原告同意,被告扣车属于违法行为。本院认为:梅塞德斯奔驰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白雪,被告焦宏胜以与原告丈夫韩强有纠纷为由强行扣车,构成侵权。被告焦宏胜对梅塞德斯奔驰牌小轿车的占有属无权占有。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原告白雪要求返还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占有车辆期间的损失,由于该车并非营运车辆,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额度,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焦宏胜和原告白雪丈夫韩强之间如存在债务纠纷不能协商解决,被告焦宏胜可另案另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梅塞德斯奔驰牌小轿车返还原告白雪。本案件受理费8035元,由被告焦宏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海根人民陪审员  苗才亮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