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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丽玲与寇海宁、董庆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玲,寇海宁,董庆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573号原告:任丽玲,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寇海宁,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董庆善,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军。原告任丽玲与被告寇海宁、董庆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任丽玲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丽玲以其与被告寇海宁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丽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退还原告任丽玲。代理审判员  贺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