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62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某某与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