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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清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洪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清富,蒲洪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66号申请执行人曾清富,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蒲洪霖,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温江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曾清富申请执行蒲洪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2412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温江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4129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41290元。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陪 审 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