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水全、成贵兰等与黄志军、天津通才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水全,成贵兰,周立苹,周崔佳,周崔好,黄志军,天津通才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202号原告:崔水全,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贵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立苹,住址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崔佳,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崔好,,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军,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天津通才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梁颖,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负责人:刘希智,该公司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通嘎拉嘎,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原告崔水全、成贵兰、周立苹、周崔佳、周崔好与被告黄志军、天津通才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崔水全、成贵兰、周立苹、周崔佳、周崔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水全、成贵兰、周立苹、周崔佳、周崔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崔水全、成贵兰、周立苹、周崔佳、周崔好负担4691元。审 判 长 云瑞生人民陪审员 蒋 葵人民陪审员 杨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