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纪成玉与赵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成玉,赵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548号原告:纪成玉,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赵先梅,女,汉族,40岁,现下落不明。原告纪成玉与被告赵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成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先梅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成玉诉称:2014年11月17日,赵先梅向纪成玉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经纪成玉多次催要,赵先梅未给付。故起诉来院,要求赵先梅给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7日算起至还清本金时止,按月息1.5分计算。赵先梅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解及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赵先梅向纪成玉借款人民2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5分,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赵先梅当场出具借据。现借款已到期,经纪成玉多次催要,赵先梅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纪成玉起诉要求赵先梅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蛟河市前进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赵先梅在纪成玉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纪成玉与赵先梅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赵先梅应当向纪成玉偿还借款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纪成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540元,由被告赵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英爱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