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文成与被告华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成,华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11号原告:程文成,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华开龙,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成与被告华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成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方家属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开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成撤回对被告华开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华开龙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