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俞传意与夏自云、赵予红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传意,夏自云,赵予红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94号原告:俞传意,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自云,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赵予红,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俞传意与被告夏自云、赵予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吴宗营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