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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乃安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乃安,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徐乃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乃安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徐乃安达成还款协议,并按还款协议履行中,经询申请执行人徐乃安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乃安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