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乃安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乃安,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徐乃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乃安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徐乃安达成还款协议,并按还款协议履行中,经询申请执行人徐乃安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乃安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