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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滕鹏与周红杰、王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鹏,周红杰,王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滕鹏,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周红杰,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洪云,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滕鹏与被执行人周红杰、王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290号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