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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美娟、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娟,袁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55号申请人周美娟,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袁永忠,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周美娟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袁永忠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袁永忠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0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永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