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343号原告:温某,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丹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