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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雷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恒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9260000H。法定代表人:石早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江,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依据兑现了申请执行人4547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5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