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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梅申请执行牛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梅,胡国亮,牛祝红,蒋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梅,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胡国亮,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牛祝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蒋祥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3执1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牛祝红所有的登记在李敏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南洋国际大酒店西侧裙楼101室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牛祝红(登记在李敏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南洋国际大酒店西侧裙楼101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538.0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