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相文、陶德英等与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文,陶德英,张向阳,张向辉,张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753号原告:陈相文,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陶德英,女,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向阳,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向辉,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大李行政村张大庄50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军,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相文、陶德英、张向阳、张向辉与被告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陈相文、陶德英、张向阳、张向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文、陶德英、张向阳、张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相文、陶德英、张向阳、张向辉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