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孟凡和与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和,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895号原告:孟凡和,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5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53********。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JL2888060.负责人:时玉娟,村书记。原告孟凡和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外字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孟凡和与外字村委会负责人时玉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外字村委会给付孟凡和石油占地款2892.75元,并自2001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1年石油占了我的承包地,占地补偿款2892.75元,并在村里往来账上,此补偿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后经查账得知,此款已被指出,但不是我本人所支取,签字页不是我所签,经与外字村委会相关人员核实也承认此款本人并为支出,故诉至法院。外字村委会辩称:以前是时玉生人村主任兼书记,现在他不干了,我是乡里下派的村书记,现在村里的村主任职位空着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油田公司占了孟凡和的承包地,用于安装油井6237号,油田公司已经将占地款相继给付给外字村委会,外字村委会账簿中有2001年2月20日支据,记载系由孟凡和支取,但孟凡和称该支据中并非其签字,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外字村委会的支据中记载系孟凡和签字支取了占地补偿款,外字村委会现任村支书对该事件不知情,且不申请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故孟凡和主张非其支取,外字村委会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支据系由孟凡和支取,故对孟凡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孟凡和要求外字村委会给付自2001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息,因双方无此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孟凡和石油占地款2892.75元;二、驳回孟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外字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