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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印华勇、吴冬莲、印华英、刘腊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印华勇,吴冬莲,印华英,刘腊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7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166号。负责人:周敏,该支行行长。被告:印华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县。被告:吴冬莲,女,1972年9月7日出生,住南县。被告:印华英,女,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南县。被告:刘腊初,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印华勇、吴冬莲、印华英、刘腊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诉至本院后,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平审 判 员  金利纯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