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核光电子有限公司与吕国华、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112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广州核光电子有限公司,吕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吕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核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胜坚。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细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吕国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与被上诉人广州核光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011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公告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公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都朋电子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