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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鄂喜忠与苗国强、石玉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喜忠,苗国强,石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71号申请人鄂喜忠,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达斡尔族,公务员。被执行人苗国强,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玉芳,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7年2月20日本院受理了鄂喜忠申请执行苗国强、石玉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石玉芳×××、×××、×××、×××、×××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71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马宗国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