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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瑞杰与陈喜增、李俊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杰,陈喜增,李俊朝,山西世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450号原告:赵瑞杰,男,汉族,1994年10月27日生,住安阳县。被告:陈喜增,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俊朝,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山西世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棉纶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军,职务执行董事。原告赵瑞杰与被告陈喜增、李俊朝、山西世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瑞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逯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