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璐璐与李玉兴、李彦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璐,李玉兴,李彦君,李佳睿,谷秀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18号原告:王璐璐。被告:李玉兴。被告:李彦君。被告:李佳睿。被告李彦君、李佳睿法定代理人李玉兴,两被告之父,身份同被告李玉兴。被告:谷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璐诉被告李玉兴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乐县人民法院赔偿款200000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乐县人民法院赔偿款20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