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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璐璐与李玉兴、李彦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璐,李玉兴,李彦君,李佳睿,谷秀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18号原告:王璐璐。被告:李玉兴。被告:李彦君。被告:李佳睿。被告李彦君、李佳睿法定代理人李玉兴,两被告之父,身份同被告李玉兴。被告:谷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璐诉被告李玉兴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乐县人民法院赔偿款200000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乐县人民法院赔偿款20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