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宏波没收财产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4执8号移送部门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在执行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没收的被执行人张宏波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郝阳光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明 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