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珊与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罗珊,女,1968年5月20日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被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罗珊与被告李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7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之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罗珊34513.7元;二、被告李刚赔偿原告诉讼费650元、律师费2000元,以人民币2000元计,于2016年11月27日前支付。因义务人李刚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罗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刚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79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