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胡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胡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2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凯,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胡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蜜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