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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州讯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锦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讯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锦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讯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2-360号517房。法定代表人:张富荣。被执行人:四川锦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89号附61号。法定代表人:廖雪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3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广州讯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锦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38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