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顺开发区顺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顺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邹瑞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442号原告: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民主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何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虎,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顺开发区顺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法定代表人:贺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澜,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邹瑞声,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万利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农黎波,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茹,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利安房地产开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开发区顺阳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邹瑞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顺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顾 然 然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