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79882E。法定代表人:孙付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在林,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69号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190589U。法定代表人:卢国豪,董事长。上诉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成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