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函萱与被告黄义欣、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函萱,黄义欣,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90号原告:宋函萱,1982年6月5日出生,女,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被告:黄义欣,1965年7月16日出生,男,现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程利,1970年6月20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宋函萱诉被告黄义欣、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函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与被告黄义欣、程利就该笔借款已自行协商处理,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义欣、程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函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函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宋函萱负担。审判员 马近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