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刁××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民初2239号原告: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原告刁××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下午18时许,原、被告在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随后将原告打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日下午,原、被告与案外人毕崇峰、王东川等人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将原告右肩打伤。后被告因此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作出(2016)鲁10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1500元。后原告自行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情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该所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称原告右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本案诉讼中,原告再次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情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称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原告主张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对此提供暂住证一份、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机打件一份、原告与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案外人卢常海身份证及威海市莱西路88号312室房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署名为卢常海的证明一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业务受理单三份,以上证据证实原告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自城镇。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及案外人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原、被告作为朋友,在日常交往中,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理解,双方在与友人聚餐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殴打,实属不当。故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90%为宜。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第一,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经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因此事件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居住及收入均来源于城镇,故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残疾赔偿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故原告该诉请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第三,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原告按照两个标准分别委托鉴定,为此支出鉴定费用,系因本次事件所产生,属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损失,但因原告仅向被告主张1800元,系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8024元*90%,计61221.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三项,合计6402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博 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