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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杨航胜等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杨航胜,义乌商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XX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航胜,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义乌商报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方维华,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杨航胜、原审被告义乌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义乌市,且其和义乌商报社的住所地也在义乌市,义乌市与本案有更密切的联系,故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杨航胜起诉认为其名誉权受损,可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进行审理,杨航胜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