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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吕小玲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玲,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吕小玲,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5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巴山西路。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2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小玲与被执行人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玉军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吕小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玉军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恢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