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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顺发、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发,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70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发,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黄路13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446705。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3078XN。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发与被执行人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