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庞东与何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东,何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04号原告:庞东,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何泳锋,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原告庞东诉被告何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庞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何泳锋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庞东负担。审判员 岑 永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