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庞东与何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东,何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04号原告:庞东,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何泳锋,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原告庞东诉被告何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庞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何泳锋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撒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庞东负担。审判员 岑 永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