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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226号原告苏某某,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巨龙镇。委托代理人钟方然,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