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单年琴与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年琴,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单年琴。被执行人周海。申请执行人单年琴与被执行人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目前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与被执行人邻居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