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政权与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权,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91行初9号原告杨政权,男,1962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肥城市。被告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董世武,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权与被告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政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政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方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