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振江罚金、退赔犯罪所得折价款部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江,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7号被执行人:孙振江,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张东,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在执行本院(2016)辽060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罚金、退赔犯罪所得折价款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振江、张东各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折价款53100元依法责令退赔。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孙振江银行存款20173元,并在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对二人名下其它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3刑初341号刑事判决罚金、退赔犯罪所得折价款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执行员 连旭东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