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涛、陈浩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涛,陈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涛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浩然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文涛与被执行人陈浩然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69911元,执行费9099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浩然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京P×××××比亚迪牌小汽车底档,该车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