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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光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资阳市雁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2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罗光军将被害人解某停放在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家乐福超市”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围栏外的一辆未上锁的蓝色欧度牌(72V)电动车盗走。罗光军推着被盗车辆,从“家乐福超市”口子往火车站方向行进。途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6元。另查明,被告人罗光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光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罗光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改刀和剪刀各一把、扳手二个、螺丝批头三个予以没收。前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芳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