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潘琴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琴,宋志梅,孙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潘琴,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宋志梅,女,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孙军龙,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潘琴与被执行人宋志梅、孙军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琴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宋志梅、孙军龙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9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