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与屈洪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屈洪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66号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70号鸿源国际写字间23层。法定代表人:富异锐,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屈洪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洪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6.00元,减半收取1,913.00元,由原告长春富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