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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占峰、常向阳等与张耀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峰,常向阳,张耀伟,沈广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419号原告:常占峰,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常向阳,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耀伟,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沈广智,男,成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常占峰、常向阳诉被告张耀伟、沈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占峰、常向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占峰、常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常占峰、常向阳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