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占峰、常向阳等与张耀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峰,常向阳,张耀伟,沈广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419号原告:常占峰,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常向阳,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张耀伟,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沈广智,男,成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常占峰、常向阳诉被告张耀伟、沈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占峰、常向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占峰、常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常占峰、常向阳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