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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尚文与张品林、广州市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7民辖终14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品林,李尚文,广州市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品林,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文,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聪志,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农资商品交易城422C号铺。法定代表人:张品林。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15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确有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原审对于本案的股权转让纠纷的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论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据此所作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有管辖约定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