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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兴运、尚爱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兴运,尚爱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786号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城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湘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保,男,1988年10月1日生,公司员工。被告:赵兴运,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尚爱红,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运、尚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兴运支付代偿贷款共计67079.72元及违约金4617.84元;2.判令被告尚爱红对被告赵兴运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运、尚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兴运、尚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兴运、尚爱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