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1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莫伟与文利云、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伟,文利云,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伟,男,1973年3月8日出生,44岁,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文利云,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53岁,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吕琳。被执行人:吕琳,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47岁,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莫伟与文利云、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莫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利云、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琳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5619952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及房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莫伟有借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5619952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莫伟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