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德平与苏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平,苏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162号原告:王德平,男,194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昌黎县。被告:苏向红,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德平诉被告苏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德平于2017年6月13日因被告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王德平负担。审 判 员 马艳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 颖